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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你真的明白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吗?

       你真明白什么是危险货物、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吗?

       如左图,这样的疑惑,你是否曾遇过?显然,“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那么,它们要如何区分?其监管条件又有何不同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从定义中可看出,“危险化学品”适用于“化学品”。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从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并对所用包装有特别要求。


       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制度。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多环节的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

       



     


      通常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爆炸物),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大项,详见表1。






      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在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主要的监管部门有应急管理部、质检局、生态环境部等;而危险货物的监管部门则主要为运输环节的相关主管当局,如交通部。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存在被确定为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该货物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化学物质(如汽车安全气囊等);2、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如高温运输);3、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9项危害之中(如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当然,也同时存在很大一部分物质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或既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又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


1、根据品名、CAS号,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2、根据安全数据单,收集货物别名、闭杯闪点或者结合GHS分类,判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3、根据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中联合国UN编号,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4、根据货物外包装是否加贴运输标签(危险化学品象形图与危险货物运输标签的显著差异),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5、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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